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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老师离职讨薪反被索要违约金 与学校对簿公堂

来源:株洲民企人才网 时间:2015-07-25 作者:株洲民企人才网 浏览量:

  老师离职前索要工资,反倒被学校索要违约金,双方都将对方告上法院。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宣判,昨天,双方再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矛盾老师告学校,学校告老师


  去年11月21日,醴陵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张丽(化名)与被告醴陵市蓓蕾艺术学校总校(以下简称蓓蕾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仅一周后,被告向该院提起反诉,该院合并审理。


  张丽诉称,2013年11月28日,她应聘到蓓蕾学校担任英语教师,2014年5月19日申请辞职,7月9日正式离职。学校拖欠她6、7月工资未发。蓓蕾学校称,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张丽在蓓蕾学校的服务期限不少于两年,如违约应向蓓蕾学校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14年10月28日,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蓓蕾学校支付张丽2014年6、7月份工资合计2188.6元;支付给张丽最低工资差额及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合计329元;张丽支付给蓓蕾学校违约金5000元。张丽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合同里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28日,蓓蕾学校(甲方)和张丽(乙方)签订了培训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出资,指派乙方参加小新星英语培训;乙方承诺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不少于两年;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预备教师聘用合同协议。若参加过蓓蕾学校提供的培训且无故解除合约的,除依照蓓蕾学校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外,还须赔偿蓓蕾学校的经济损失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后要求劳动者向其支付违约金。但蓓蕾学校系在校内安排对张丽进行岗前培训,属于学校自行组织与基础职业培训,并非专项培训。故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书和预备教师聘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条款应属于无效。


  一审判决蓓蕾学校一次性向张丽支付2346.6元拖欠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及差额部分经济补偿金合计329元,驳回蓓蕾学校的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蓓蕾学校上诉。昨天,该案庭审直播。通过庭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还需要补充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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